中國時報【黃如萍/台北報導】

科技日新月異,交通法規難防。交通部表示,民眾開車使用智慧型手機,無法援用開車違法撥接大哥大的處分,只能由員警依實際狀況,祭出危險駕駛的處分。不過,學者專家說,危險駕駛的認定易生爭議,且智慧型手機上網證據難取得,開罰可能性極低。

現行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三十一條之一明定,駕駛人行車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「進行撥接或通話者」,才處以新台幣三千元罰鍰。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彥伯表示,交通法規對行動電話的使用限制,僅限於通話,上網並不在該條法規的規範內。

不過,陳彥伯強調,開車使用智慧型手機上網,可能構成危險駕駛行為,這在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有處罰規定,所以,警察單位還是可以處分,而且罰款提高到六千元以上、兩萬四千元以下,並得當場禁止其駕駛。

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副教授李克聰則表示,智慧型手機以觸控方式上網,動作常是一瞬間,而且手機輕巧,可隨時移動,員警很難抓到證據,「認定」為危險駕駛行為而開罰,通常都是發生事故後加重處分。

本身亦為交通事故鑑定委員的李克聰說,因為使用智慧型手機,不僅眼睛看,手也會觸控或寫字,如玩臉書,手眼不專注,對行車構成的安全風險比一般通話還高,外國也開始注意智慧型手機對交通及社會安全的影響。

李克聰強調,政府應該透過宣導教育,提醒民眾開車玩智慧型手機的危險,另一方面,也可從車上設備著手,研究是否能透過車上機械設備系統,限定行車時智慧型手機只能使用部分功能,如目前交通部研議中的只要車輛打到前進檔,車輛前座只能觀看導航系統,其他影視系統都不能觀看。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925/4/2zc0c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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