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一名三十歲男子,看到報紙分類廣告刊登買帳戶,竟將自己郵局帳戶存摺以及提款卡,以八千元賣出,結果帳戶遭詐騙集團當人頭,騙一名女子匯了七十萬,被害者提出賠償,法官認定男子是共犯,除了判賠還有六十一天的勞役,八千元賣帳戶,換來七十萬賠償得不償失。

看著夾報分類廣告,彷彿是一場噩夢,因為95年七月,劉姓男子就是在看報紙找工作,無意間發現有人在買帳戶,他索性將郵局帳戶提款卡和存摺,一次賣出。劉姓男子:「阿嬤過世,媽媽身體不好,我才去賣存摺,家裡缺錢。」失業沒收入,又遇上阿嬤過世,媽媽生病,男子窮的將帳戶以八千元賣出,沒想到戶頭成了詐騙集團的人頭戶,七十萬贓款匯進來被抓到,這下法官認定他是共犯,不只要賠償七十萬,還有六十一天的勞動服務,男子覺得很冤。

失業六、七年,連行政執行處催繳的七千多元健保費都拿不出,更不用說是七十萬,八千元收入換來七十萬賠償,得不償失,儘管男子喊冤,當時實在是因為家裡需要用錢,也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,法官雖然同情他的處境,但也認為男子年紀輕輕,不去找工作,竟然賣帳戶,實在說不過去。

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924/142/2zavp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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