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台灣醒報記者陳昭妤台北報導】進入秋天,又是流感好發期,衛生署疾管局今天表示,9月16日起已增列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的使用對象,只要民眾符合「流感併發症」通報病例,如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、伴隨危險徵兆、重大傷病、免疫不全或心肺血管疾病等類流感患者等,都可至各縣市合約醫療機構依規定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。

為因應流感疫情,疾管局表示,已參考專家意見,於每年12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擴大公費藥劑的適用對象,包括「高燒持續48小時的類流感患者」及「家人、同事、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」,並將視疫情狀況調整擴大適用期間。

疾管局指出,目前只要民眾符合下列用藥條件並至各縣市合約醫療機構就醫,均可依規定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,包括:符合「流感併發症」通報病例、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、伴隨危險徵兆、重大傷病、免疫不全或具心肺血管疾病、肝、腎及糖尿病、過度肥胖等類流感患者。

由於流感每年在國內外都會造成規模大小不一的疫情,因此疾管局特別提醒,老人、幼兒或慢性病患等高危險群,因感染後容易引發重症甚至死亡,且臨床已證實在發病後48小時內使用抗病毒藥劑治療,可獲最佳療效,因此若發現感冒症狀,應盡快至醫院就診,由醫師判定是否應注射疫苗

有關流感抗病毒藥劑用藥條件、時機、合約醫療機構名冊及其他流感防治相關訊息,可參閱疾管局網頁http://www.cdc.gov.tw,或撥打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免付費專線1922洽詢。

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926/115/2ze6f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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